
一、事故摘要
108年4月7日雲林縣麥寮鄉某石化公司發生氣爆火警事故,疑似液化石油氣(LPG)管線疏於保養造成洩漏,以致於與機械設備摩擦火源發生反應爆炸,因洩漏初期業者已先進行人員疏散,故無人員傷亡。距離事故現場20公尺處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s)測值為5 ppm,該事故災損面積為300平方公尺。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及雲林縣環保局勘查毒性化學物質製程區,確認火勢未波及製程區,技術小組於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和福安宮架設傅立葉紅外線光譜儀、光離子偵測器及五用氣體偵測器等實施每小時監測,監測至4月9日檢測結果皆無異常。事故所產生消防廢水約5萬噸均導入廠內廢水設施處理,由環保局督導業者後續環境復原與相關廢棄物後續處理。
二、應變過程
(一)事故通報與初期應變:
1.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諮詢中心)接獲麥寮工業區服務中心簡訊通報:「麥寮工業園區某石化廠爆炸,原因查證中」。諮詢中心隨即通報環保署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以下簡稱技術小組),技術小組依支援二號作業主動出勤。
2.諮詢建議:
(1)請確認燃燒位置以利後續資訊研析判斷。
(2)若波及1,2-二氯乙烷,該物質具有毒性、高度易燃性及致癌性,建議接近人員需配戴空氣呼吸器。
(3)現場消防廢水可能具有一定毒性及刺激性,請廠區人員應妥善處置廢水,並避免直接接觸。
3.初期應變處置作為:
(1)業者於事故區外設立警戒區,禁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且於公司大門口上風處成立現場緊急應變中心。
(2)廠區消防隊抵達現場後佈置水線協助滅火作業。
(3)雲林縣消防局針對事故現場執行水霧防護,避免波及其它製程區。
(4)雲林縣環保局協助事故現場進行偵測作業。
(二)危害分析:
1.化學品危害特性:
液化石油氣-混合丙丁烷(CAS No.:68476-85-7;UN No.:1075):無色易燃氣體,爆炸界線為1.95%~9.0%,容易因熱、火花或火焰而被點燃,液化石油氣蒸氣密度為1.50~2.01,比空氣重會傳播至遠處,儲槽或氣罐車火災會造成沸騰液體膨脹蒸氣爆炸(BLEVE),避免槽體爆炸碎片噴射傷及身體。在 100,000ppm 濃度下暴露數分鐘會造成輕度的暈眩,但不會明顯的刺激鼻及咽喉,主要要避免可能火源(如火花、火焰、熱表面)。暴露液化石油氣之症狀包括:暈眩、呼吸和心跳加速、肌肉不協調、情緒低落、疲勞、呼吸不順、噁心、嘔吐、虛脫、 喪失意識、痙攣、窒息、凍傷或凍瘡(液態LPG)。
2.周圍敏感受體:事故地點周圍2公里內並無敏感受體。
3.氣候條件:經查詢空氣污染監測網4月7日麥寮測站,得知:
(1)13時風速2.8公尺/秒,風向253度(西南西風)
(2)14時風速2.3公尺/秒,風向222度(西南風)
(3)15時風速1.9公尺/秒,風向242度(西南西風)
(4)16時風速1.9公尺/秒,風向233度(西南風)
(5)17時風速1.1公尺/秒,風向228度(西南風)
(6)18時風速2公尺/秒,風向204度(南南西風)
(7)19時風速1.8公尺/秒,風向200度(南風)
(8)20時風速1.7公尺/秒,風向211度(南南西風)
(9)21時風速1.7公尺/秒,風向227度(西南風)
(10)22時風速1.3公尺/秒,風向225度(西南風)
(三)現場應變處置:
1.廠內應變人員使用廠內固定式消防砲塔進行滅火作業。
2.廠內消防隊及雲林縣消防局抵達後支援滅火及水霧防護作業。
3.技術小組抵達現場瞭解災情概況後,並派員使用光離子偵測器及五用氣體偵測器與熱影像儀於事故現場進行周界環境監控,周界環境監測結果:事故點上風處150公尺處PID量測值為1 ppm、O2為20.9%、LEL為0%、H2S為0 ppm、Cl2為0 ppm及VOC為0 ppm;距事故點20公尺處PID量測值為5 ppm、O2為20.9%、LEL為0%、H2S為0 ppm、Cl2為0 ppm及VOC為0 ppm,並於事故周圍區域之空氣與水體進行採樣,事故現場PID量測值測值由5 ppm降至1.4 ppm。
4.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及雲林縣環保局勘查毒性化學物質苯及1,2-二氯乙烷製程區,確認火勢未波及製程區。
5.自4月7日起,技術小組於橋頭國小許厝分校和福安宮架設傅立葉紅外線光譜儀、光離子偵測器及五用氣體偵測器等設施每小時監測,監測至4月9日檢測結果皆無異常。
(四)除污與災後復原機制:
1.事故消防廢水約5萬噸均導入廠內廢水設施處理,以pH量測約為7。
2.災後廢棄物清理要求廠家依照廢棄物處理法規定妥善處理,估計災損面積約300平方公尺,並由環保局督導業者環境復原與相關廢棄物後續處理。
圖一、事故現場平面圖(未依比例繪製)
三、事故可能的問題探討
(一)直接問題分析:洩漏化學品疑似與機械設備摩擦火源發生反應爆炸。
(二)相關問題分析:業者發現管線洩漏時未立即製程停車作業。
(三)基本問題分析:需加強管線巡檢及保養作業。
四、災後處理與建議
(一)現場災後處理:事故點周遭管線內可能殘存化學品,進行災後處理之人員,仍需穿著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避免突發狀況發生。
(二)現場復原建議:進行現場點殘存之消防廢水抽除時,人員需著防護設備,另事故建築恐有坍塌疑慮,非救災人員避免進入。
五、結論與建議
(一)建議加強廠內對於管線洩漏應變作為教育與訓練。
(二)建議業者應加強廠內消防設備、監視系統及人員定期巡檢,加強其預防及減災之能力,以避免類似相同事故發生,進而提升廠內設備安全管理。
作者:陳諾亞、李旻璋
服務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 雲林隊
審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計畫協同主持人 林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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