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故摘要
108年2月28日高雄市林園工業區某石化公司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製程區反應器在加壓排空過程中發生高壓軟管爆管,現場操作人員欲前往處理時,發生爆炸起火燃燒,4名員工受傷,該廠控制室亦受爆炸波及毀損。於距反應槽30公尺處光離子偵測器(PID) 4.6 ppm、火焰離子偵測器(FID) 8.3 ppm、槽體溫度攝氏365℃,並以空氣採樣箱進行氣體採樣後送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及傅立葉轉換紅外光光譜儀(FTIR)分析,分別測得甲基第三丁基醚、2-丁烯、甲醇、異丁烯微量數值,廠方進行相關管線及儲槽隔離。MTBE儲槽火勢熄滅後事故點下風處20公尺FID、PID均回歸環境背景值,消防廢水pH值7,完成現場應變討論會議,消防廢水約5,000噸均導入廠內污水處理廠,後續交環保局督導業者處理。該公司為毒化物運作廠商,屬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事故。
二、應變過程
(一)事故通報與初期應變:
1.通報流程:108年02月28日環保署南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以下簡稱技術小組)接獲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諮詢中心)通報林園工業區某石化公司發生火警事故,技術小組支援出勤。
2.諮詢中心建議
(1)甲基第三丁基醚為環保署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其嗅覺感知濃度低,請注意現場救災人員呼吸防護。
(2)因該物質屬易燃性物質,如洩漏狀況可控制,即可將火勢撲滅,若無法有效控制洩漏,請將火勢侷限讓其燃燒至結束。
(3)該物質具有爆炸性風險,請留意環境周遭是否有累積濃度之區域,必要時請以水霧驅散避免濃度累積而產生爆炸危險。
(4)現場使用之消防廢水請告知廠內人員進行截流避免有外溢至廠外而造成污染。
3.初期應變處置作為
(1)廠區人員於甲基第三丁基醚製程區外設立警戒,禁止非相關人員進入,並且於公司大門進行進入車輛管制作業。
(2)全廠製程區緊急停車,開啟廠內消防水瞄進行灑水滅火,並同時請求高雄市消防隊支援現場救災救護作業。
(二) 危害分析:
1.製程概述:事故反應器以生產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為主,主要利用甲醇(Methanol)及異丁烯混合之丁烯/丁烷作為原料,於槽體內進行反應。甲基第三丁基醚(Methyl tert-butyl ether、CAS No.:1634-04-4),屬環保署列管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為具易燃性無色液體,其8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TWA)40ppm、閃火點為-28℃(閉杯)、爆炸界限為2.5%~15.1%,高濃度可能引起麻痹及抑制中樞神經系統等症狀,其危害特性如下。
2.氣候條件:林園測站19時風速2.9公尺/秒,風向358(北風)。
(三) 現場應變處置做法:
1.廠內應變人員使用廠內消防噴槍進行水霧隔離及保護措施。
2.高雄市消防局及中油林園廠消防隊抵達後支援MTBE反應槽滅火作業。
3.技術小組人員以空氣採樣箱,進行事故點周界採樣作業。
4.技術小組以紅外線熱影像儀、火焰離子偵測器(FID)、光離子偵測器(PID)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以及傅立葉轉換紅外光光譜儀(FTIR),進行槽體溫度監控及濃度監測作業。
(1)紅外線熱影像儀監測數據:反應槽溫度約為365℃。
(2)光離子偵測器監測數據:於事故點下風處30公尺測值4.6 ppm。(換算MTBE濃度)
(3)火焰離子偵測器監測數據:距事故點下風處30公尺測值8.3 ppm。
(4)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監測數據:於事故點下風處30公尺採氣袋分析為甲基第三丁基醚8.6 ppm、2-丁烯0.9 ppm。
(5)傅立葉轉換紅外光光譜儀(FTIR)監測數據:於事故點下風處30公尺採氣袋分析後半定量測得甲基第三丁基醚12.6 ppm、甲醇5.1 ppm、異丁烯1.0 ppm。
5.廠方將所有管線及儲槽進行隔離並持續進行反應槽滅火作業。
6.技術小組持續以紅外線熱影像儀、火焰離子偵測器(FID)、光離子偵測器(PID)以及pH試紙,進行槽體溫度監控及濃度監測作業。
(1)紅外線熱影像儀監測數據:反應槽溫度約為135℃。
(2)光離子偵測器監測數據:下風處10公尺處MTBE濃度測值1.8 ppm、距反應槽30公尺處測值0.9 ppm。
(3)火焰離子偵測器監測數據:下風處10公尺處測值0.7 ppm、上風處10公尺測值1.5 ppm、距事故點10公尺處測值12.7 ppm、廠區大門口測量其結果為環境背景值。
(4)pH試紙監測數據:現場消防廢水以pH試紙測量結果約為7。
7.火勢控制後,於事故下風處10公尺,PID及FID均為ND.。
(四)除污與災後復原機制: 現場消防廢水約5,000噸導入廠內污水廠處理,廠家持續進行環境復原作業,經現況討論會議研判已無立即危害之虞,後續交由環保局追蹤督導處理。
三、事故可能的問題探討
(一)直接原因:管線破裂造成外洩、火災。 間接原因:未依標準程序作業。
(二)基本原因:廠內控制室設置位置不良且安全距離不足。
四、災後處理與建議
(一) 現場災後處理: 進行災後處理及環境復原之人員,需穿著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避免突發狀況發生。
(二) 現場復原建議:
1.建議現場人員進行環境復原應有基本的工作防護衣(如抗閃火或抗化學品噴濺)。
2.現場消防廢水約5,000噸均導入廠內污水廠處理。
圖一、現場配置圖(未依比例繪製)
五、結論與建議
(一) 廠內應變人員進行災害初期應變時,需確實掌握災害情況,應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並穿著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二) 建議廠內如進行相關排空、接管作業時,須注意其管材之抗化性及相容性。
(三) 建議現場操作人員應有基本的工作防護衣(如抗閃火或抗化學品噴濺)。
(四) 建議製程區可評估裝設灑水系統。
(五) 廠內控制室設置位置需重新評估。
作者:吳偉傑
服務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 高雄隊
審稿:南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計畫協同主持人 蔡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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